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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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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0-23 浏览数: 新闻来源:未知
第一章 总  则
 
 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(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)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,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。
 
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、利于民生、简便易行的原则。
 
第四条 根据教育、医疗、住房、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,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。
 
 
第二章 子女教育
 
 
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,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。
 
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(小学、初中教育)、高中阶段教育(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、技工教育)、高等教育(大学专科、大学本科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教育)。
 
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,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。
 
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%扣除,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%扣除,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。
 
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,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、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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